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陈贵平清镇新闻客户端:
原告周毕松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清镇新闻客户端,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0181民初50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陈贵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毕松车辆租赁费27400元;二、驳回原告周毕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7元,由被告陈贵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黄国芬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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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镇市人民法院(2022)黔0181民初5010号判决公告 清镇市人民法院轻触阅读原文
清镇市人民法院
原标题:《清镇市人民法院(2022)黔0181民初5010号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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