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原大宗商品及会员单位非法经营现货交易,骗我2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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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2个多月的艰难维权等到的不是河南中原大宗交易所的公平公正公开的解决而是采取很多卑鄙手段,忽悠我们投资者,推脱我们的诉求,声称河南中原大宗交易所的两位领导(号码为:18170827173、13257084973)希望你们真能代表交易所解决问题,而不是帮助他们在回避我们的诉求,精心设计好的骗局让我们倾家荡产,反倒我们敲诈勒索,不知道你们有何勇气说话。。我很配合你们,但不想被你们一次次耍。。我还会坚持维权到底。。。

  2016年12月12日,本人在自称河南中原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及会员单位名为陈明在qq(号码为396036081)及电话(号码为:17137201030)的不断诱骗下(经常截他们自已刷赚钱的单),来让客人开户去做他们这个现货、原油白银及天然气。本人在不了解这个是诈骗及严重风险的情况下,公司也没与我方签订相关合同及提供他们公司的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就让我提交身份证、银行卡及照片在网上开户并入金操作,在操作前也没告知风险,更没有模拟盘练习就当晚实盘操作,操作第一晚给的单子就深套大亏近6万,从2016年12月12操作到2017年1月10日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导致我亏损28万元,到现在为止没有给个说法。河南中原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及会员单位涉嫌构成了网络诈骗、合同诈骗,诈骗我28万元。有关违规、违法的事实及认定依据如下:

  一、 河南中原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网站上宣称有南阳市人民政府批文具有现货经营资质,经核实根本不具备原油现货业务经营资质,属于虚假宣传、非法经营。

  二、业务员宣称交易模式为低保证金交易、高倍杠杆、T+0交易;其实各会员单位与客户之间的交易,并非为了收取或交付现货实物,而是通过买入卖出之间的价格差额实现盈利,可以连续进行买多、卖空交易;且其交易模式涉嫌非法期货经营。

  三、河南中原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及其会员单位在宣传推广时强调其与银行开展的是第三方托管业务,但实际上客户的钱都是通过金运通网络支付平台转至河南中原大宗商品贸易有限公司账号上。

  四、交易中心、会员单位为客户提供“交易策略”,加速客户亏损,赚取“头寸费”。河南中原大宗商品交易中心采用的是分散式柜台交易,我们只能与其会员单位进行交易,实际上它是做市商。该公司没有自己的价格,参考境外现货盘数据,在自己设计的交易软件里,把所有客户的资金纳入对赌盘,就好比交易市场是一个赌博平台,会员单位就在这个平台做庄,会员单位在非法购买大量的个人信息的同时,电话、微信、QQ诱骗老百姓加入其中,并许以高额回报。当客户通过他们的平台开户交易,挣钱了,交易市场会将会员单位的保证金赔给挣钱的客户,当客户亏钱了的时候,交易市场会将客户除去点差以外的钱包括交易手续费全部给会员单位,交易市场赚取点差和一定百分比的手续费。也就是说,他们本身就是在和客户对赌,我们亏得越多,他们才能赚的越多。正是因为你们的交易规则的不公平(对冲模式,会员单位做庄)带来了代理商,居间商,他们利用QQ群、微信、视频课堂等现代社交平台、软件,进行包赚不赔等极具诱惑的宣传,通过违规开户、喊反单、频繁喊单,重仓操作,设计强行平仓、重仓、锁仓等卑鄙手段,从而达到不但赚取高额手续费的同时还赚取客户亏损资金的目的。

  五、客户软件上操作的只是数字对赌游戏,底牌早就被交易所知道,客户想赚钱,是绝对不可能的,涉嫌采用非法手段谋取利益的诈骗罪。同时采用非法的超高杠杆比例(国家规定期货商品不超过12.5倍)实际长江联合交易软件是放大杠杆50倍,且在合同以及风险告知书中,业务员、喊单分析师宣传中,并不告知客户杠杆比例,刻意隐瞒,加大爆仓风险。涉嫌采用非法手段,使用非法软件谋取利益。

  根据以上所述结合根据国务院国发38号文件(2011)《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第四条:“金融机构不得为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提供承销、开户、托管、资金划转、代理买卖、投资咨询、保险等服务的规定;根据国办发〔2012〕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第二条第六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不得为违反上述规定的交易场所提供承销、开户、托管、资金划转、代理买卖、投资咨询、保险等服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据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第九条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协议交易 (二)单向竞价交易;(三)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任何机构或市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同时采用以下交易机制或者具备以下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为变相期货交易:(一)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二)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20%的。交易中心及会员单位涉嫌虚假宣传、非法经营、网络诈骗、合同诈骗之行为。

  根据以上事实、结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本人认为:

  1、犯罪嫌疑人陈明及qq群内分析师在推荐河南中原大宗商品交易有限公司平台操作建议买卖操作,工作期间并未获得中国期货业协会颁发的“期货从业资格证”,却称自己是“分析师”,令本人产生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期待和信任,致使本人信任了他的一面之词,这也是日后一切事件的源头……

  2、河南中原大宗商品贸易有限公司并未出示国务院期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却从事标准化合约,现货白银投资实际上是人为操纵的数字游戏。交易所、会员层层设陷阱,夸大宣传欺骗投资者,利用高额回扣发展代理网络,吸引投资者投入大量金钱进行现货白银投资理财。令人大跌眼镜的是,所谓交易软件完全被后台操纵,投资者亏损的巨额资金竟全部落入会员和代理商的腰包。

  3.在一个你亏我赚,你赚我亏的交易中,给我安排一对一的指导老师在qq群内指导我赚他们的钱,这是为其更好实施诈骗而玩的掩人耳目的把戏,是根本不可能的荒唐事情。

  4.在一个风险极高的交易里,无论是领导还是所谓的指导老板师及一般业务员,都故意闭口不提投资风险,只一味地突出和夸大盈利,更没有签订《风险揭示书》。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周振杰认为,从刑法角度而言,“白银骗局”整个过程中行为人可能涉及到的罪名主要有三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

  周振杰说,不具有贵金属期货交易资格而诱骗投资者交易,并通过操纵交易数据进行虚假交易,骗取投资者财产,这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其次,“白银骗局”通过签订投资理财协议实施,所以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第三,“白银骗局”本质上是非法期货交易,而从事期货交易需经过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因此行为人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

  综上所述,这些情况都表明犯罪嫌疑人和河南中原大宗商品贸易有限公司平台及会员单位主观上存在利用我对金融、法律、法规、政策不懂之处,并通过与事实不符的陈述获取我的信任,令我参与其平台上的交易。他们的一切行为都在事实上构成了诈骗与合同诈骗,对我造成的损失也构成了诈骗的标准。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个人合法财产权益免遭非法侵害,中国是法制国家,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还是国家长治久安全必要保障,尤其在当下经济结构转型的关键时期,规范金融市场,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于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是必要的,这些被控对象为了自己的利益,让多少人家破人亡妻离子散,为了避免更多的人受骗,挽救更多的家庭免受倾家荡产的灭顶之灾,本人在要求欺骗者归还被骗资金28万的同时,请求国家相关部门迅速严厉打击这些违法犯罪行为,还受害者一个公道,还老百姓一个清明世界。有同样受骗的交易者可联系我一起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标签: 中原 河南 大宗 会员单位 现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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