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证明,宜昌市宝塔河张国松,张中华为首的恶势力就是标标准准的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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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是居住于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大道368-3号原猴王集团宿舍的住户,我们现特向贵单位举报宜昌市公安局宝塔河派出所所长张国松,教导员张中华等人充当恶势力保护伞,失职渎职,干扰司法,包庇犯罪嫌疑人,强占民房的违法犯罪行为。

  事实一:

  2017年6月,张术胜伙同西坝恶势力多人来到宜昌市夷陵大道368-3号原猴王集团宿舍在未经现有居住人黄卫红允许的情况下强行破坏黄卫红家的卷闸门,垒墙换门换锁,在黄卫红报警后宝塔河派出所民警康建军(警号:059236)出警到达现场,不看任何材料,不听报警人陈述也不登记当事人的个人情况的“三不出警”,当即开口就说:“张术胜是自己撬自己家的锁,换自己家的门,是应该的,我们支持”(当时已经经过宜昌市公安局宝塔河派出所及相关社区会同张术胜查明,该处房屋为江峡房地产公司与猴王集团的债务诉讼,法院只认可江峡房地产公司并强调张术胜个人与该诉讼没有任何关系)。当场怂恿张术胜及西坝恶势力继续强占他人房屋,并置被害人一再要求出警民警依法处理于不顾收队离去,在黄卫红再次报警后康建军又拒不出警,致使西坝恶势力强占得逞,在这种情况下黄卫红与左右住户一起到宝塔河派出所进一步向康建军反映情况时,康建军再一次强调“是我说的,他是撬自家的锁,开自家的门,我们支持他,你们告我去”。并强行将当事人赶走,至今黄卫红悲愤难咽。正是由于康建军的行为助长了张术胜的气焰。

  事实二

  2017年8月西坝恶势力又强行长达五天之久赖在住户潘海英家中不走,还准备断水断电。并扬言“我们在派出所有人,我们每收一间房都会给相关警察好处,你们看,你们报警了警察还是不听你们的,还是帮我们的,知道了吧!”,恐吓潘海英致使潘海英不敢在此居住,潘海英的小孩精神也受到极大的刺激,整天担惊受怕。后来在张术胜及西坝恶势力又强行修门不让住户通行,潘海英再次报警,这次出警民警是另外的民警,在公正的警告说:“保持原样,依法处理。”这次张家等人未能得逞。

  事实三

  2017年11月进而又擅自对曾宪慧的房屋多次上锁。并扬言说:想把门打开,就从我尸体上过,气焰十分嚣张,致使至今没有打开。当时及后来我们报了案又多次到派出所找所长张国松,教导员张中华反映情况,强烈要求以张术胜等人寻衅滋事行为立案查处,也多次对其予以敦促,但都没有得到立案和回复。从这一点来看宝塔河派出所就是一种行政不作为,其单位执法也是一种不作为式执法。

  事实四

  2018年1月14日,在曾宪慧再一次找到张术胜要求他们打开被其锁住的房屋时,张术胜、张术强与社会闲杂人员李兵一起集体对曾宪慧进行攻击(其中张术强拿凳子砸曾宪慧时砸到了旁边的车子上,将车砸坏),李兵又抓住曾宪慧的的左手用嘴将其左手咬伤并造成左手第四指骨折,当时曾宪慧与周围很多人报了警,派出所也出了警,后来曾宪慧又到派出所报案并作了笔录。至今宝塔河派出所也没有受案。在曾宪慧一再要求派出所受案并开具法医鉴定委托书时,宝塔河派出所教导员张中华一再拒绝,并说:“我们不处理,我也不会给你开委托书。”

  事实五

  从2017年6月张术胜等黑恶势力强占我们的住房开始,在我们多次报警并要求派出所根据刑法293条以寻衅滋事罪对张术胜等人立案查处,宝塔河派出所拒不立案,派出所所长张国松,教导员张中华告知我们:“你们这是一起经济纠纷,需要到法院解决。”,在此情况下,2018年1月2日张述国(张术胜的亲戚)以宜昌市夷陵大道368号艾家嘴(原猴王集团宿舍)的权利人对我们这些现居住使用人曾宪慧、刘文英、杜平、潘海鹰、李家新提起诉讼,2018年3月19日宜昌市伍家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双方辩论完毕,2018年4月27日宜昌市伍家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驳回原告张述国诉讼请求的判决(这一判决也就意味着张述国对宜昌市夷陵大道368-3号原猴王集团宿舍没有所有权,也就是此房屋与张家无关),在这种情况下,宝塔河派出所所长张国松以宝塔河派出所所长的身份到伍家区人民法院法院找到其朋友(办理诉讼案件的庭长)告知其这是一起纠纷案件强烈要求将已有驳回起诉的判决变更为撤诉。办理诉讼案件的庭长和审理该案的主审法官提出异议(该案原告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和未经被告同意的情况下依法不能撤诉)的情况下伍家区人民法院以会议的形式强行要求办理该案的慎茜法官将已有驳回起诉判决违法地变更为撤诉(该变更违反《民事诉讼法》第238条的司法解释2015年2月4日起施行),成功地干预了司法公正和司法的独立性(该情况已由伍家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劲松在第四会议室向我们大家亲口证实)。致使房屋所有权权属不清,宝塔河派出所所长张国松称:“撤诉就是产权不清,也就是民事纠纷,我们不会立案的。”使得张术胜等人得以逃避法律的制裁。在我们及律师依法向伍家区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书后,张国松又通过其在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的老婆施压,迫使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伍家区人民法院违法不接受我们的再审申请书。进一步促使了张家等人变本加厉地对我们迫害。

  事实六

  宜昌市公安局宝塔河派出所利用公权力于2018年6月4日对受害人(举报人)曾宪慧进行了非法拘禁。从2018年5月31日开始,宝塔河派出所就不断地给曾宪慧打电话,在曾宪慧不同意调解并要求派出所严格依法处理的情况下,他们又反复做工作,要求进行调解,6月4日上午11时,曾宪慧与被抢房屋的其他当事人一起来到派出所处理其被故意伤害一案(其实这一故意伤害案也是其黑社会成员寻衅滋事的一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不能进行调解的。加上本来曾宪慧就对湖北省宜昌市宝塔河派出所所长张国松、教导员张中华为首的黑社会进行了举报,该派出所理当回避),他们二话不说就强行带曾宪慧到办案区(使受害人象犯罪嫌疑人一样)将其控制在铁椅子上(手脚锁住)进行讯问还不准其他当事人进入(期间他们没有出示证件也没有任何传唤手续什么的),对曾宪慧进行恐吓。他们接着又强行搜走了曾宪慧的手机(因为每次曾宪慧到有关部门都是用手机录音录像的),提取了手机里面的资料并将手机里的内容进行了删除,借此以消除对其不利的证据。后来他们反复轮流做工作,企图强迫要求曾宪慧答应:她自己去把被锁住的门打开,对方赔偿其1000元钱这个事就算解决了,曾宪慧就将其发的帖删除。在曾宪慧要求对方明确写出该房屋与张家无关时,派出所又说:“那不行,不过以后只要他们再锁门,我们就以寻衅滋事处理他们。”(此乃为张家恶势力进一步寻衅滋事留下伏笔)曾宪慧说:“他们现在就锁着门,你们可以去处理呀!”,他们无言以对,然后对曾宪慧说可以走了,双方不欢而散,

  根据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解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4个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黑"护商,以"商"养黑);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或者纵容(保护伞),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内或者行业内(行霸,村霸、区霸),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恶劣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发展秩序以及百姓生活,造成一定的社会恐惧感。

  基于以上事实,结合黑社会的定义,我们认为以宜昌市公安局宝塔河派出所所长张国松,教导员张中华为首的黑恶势力已经成为了事实上的黑社会,理应成为公安部“扫黑除恶”严厉打击的对象,希望贵领导单位彻查该黑社会作恶多端的事实并予以铲除,还老百姓一个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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